童政彰表示,目前同时有存款业务,且兼营电票与电支的只有永丰银行。假设存户张三在永丰银行存了400万元、在永丰银行兼营的电子支付机构电支帐户储值金额5万元;另张三又持有永丰银发行的「储值卡」计三张,储值余额计3万元。

修法前,张三在永丰银行存款帐户(含电子支付帐户之储值款项)与储值卡使用者视为二个不同存款人,受保障金额为303万元(存款及电支帐户300万元,储值卡3万元);修法后将电子支付帐户的储值款项及储值卡使用者合併归户为同一存款人,故存款人实际受保障金额为308万元(存款300万元、电支帐户及储值卡合计8万元)。

童政彰表示,修法前是存款加上电支,最高保障300万元,电票则单独保障300万元,同样最高也是600万元保障,但一般人不会在电子票证储值到300万元,所以通常不会用到这么高的保障,修法后一样最高是600万元保障,但存款单独计算,电支与电票则合计,实质上保障会增加。

本次修正有三大重点,一是配合电支条例修法明定储值款项范围包括使用者存放在储值卡及电支帐户内的款项,且是存款保险条例所称的存款保险标的;二是明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机构的储值款项,应合併归户;三是存款在合併归户后单独受存款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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