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刑8年、没收犯罪所得3亿500万元定谳,须入监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林鸿明是「三重帮」、宏国集团第二代,其父亲是宏国集团创办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号」的金尚昌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笔土地及米兰段59笔土地,分别向中联信托设定抵押担保借款11亿元及7亿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缴息。

林鸿明因觊觎这些土地开发利益,将土地移转给自己掌控。其中,2002年他指示人头买受米兰段土地,在中联信托未同意下,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人头,再回流4.8亿元的利益给林三号公司,获利3.05亿元。

至于水仙段土地部分,林安排白天鹅建设公司以12亿元标购债权,再使白天鹅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他掌控的启扬公司,水仙段土地担保等债务以7.5亿元取得,但他未付清价款。

林再指示金尚昌公司与启扬公司缔订「以物抵债」契约,使金尚昌公司将水仙段土地及兴建权利移转给启扬公司,以「抵偿」该土地担保的本金11亿元债务,金尚昌公司因此遭受1.4多亿元的损害,让启扬公司获取利益。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林鸿明是具有社经地位的企业家,竟趁公司经营困难之际,精心谋划、掩饰关系人交易,牺牲公司及全体股东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导致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害,又未据实揭露,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及投资人、公司利害关系人之权益。

更二审考量林男犯后饰词卸责,态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损程度、不法所得数额甚鉅,依《证交法》各判刑3年、6年,并定应执行徒刑8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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