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内部人持股揭露之规范如下:
一、大量取得股权成为内部人之申报公告义务: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总额超过10%股份者,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
二、内部人持股转让事前申报义务:依同法第22条之2规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10%之股东,转让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三、内部人持股异动事后申报义务:依同法第25条规定,前述股票持有人,持股变动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由上可知,证券交易法分别针对股东因大量持股而取得内部人身分时(即大股东)、成为内部人后转让持股前、持股异动后等不同阶段,均定有申报责任,而大股东持股之门槛均定为10%。
金管会为期公司股权重大异动之资讯能即时且充分公开,前已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等法规,规范公司应自109年会计年度之财务报告中,揭露发行人股权比例达5%以上之股东名称,并得请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提供相关资料,其揭露义务人为公司。
现为符合外国立法趋势,金管会将进一步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规定,将大量持股取得内部人身分之申报及公告门槛修正为5%,申报义务人为大股东自己,修正草案已提报行政院。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于77年1月29日增订,当时所参考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条第4项所定之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槛即为5%,可见美国在30年前,对于内部人资讯揭露即时性及透明度的要求已比我国现行法高,此次调整是为符合先进国家立法之趋势。
另依该条授权订定之「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规定,内部人申报义务尚可分为初次取得申报、变动取得申报、新增共同取得人申报等,如有违反,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第2款规定,可处新臺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
因内部人比一般小股东掌握更多影响股票涨跌的重要资讯,且可利用其资讯优势进行股票买卖,对于小股东并不公平,本次证券交易法修正将调降内部人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之门槛,使公司股权重大异动之资讯更能即时且充分公开。
另本次修正仅针对因大量持股取得内部人身分的大股东,将其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槛由10%调降至5%,但其成为内部人后之股票转让事前申报、事后申报之持股门槛仍维持10%,并未调整。
资讯公开是维护股票交易公平性最有效方法,如财报揭露、内部人持股申报公告等制度,均是为保护资讯相对弱势的小股东而设,本次金管会修法调降内部人大量持股申报门槛,使证券市场资讯公开更即时,虽然提高内部人责任,但对于小股东的保护将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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