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订定最新规范出炉,券商将交割专户款项存放于银行存款专户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交割专户总额的20%。同时,转存其他银行的金额,也以该专户定存超过10亿元部分为限。

证交所近日完成「证券商交割专户设置客户分户帐作业要点」,订定证券商交割专户设置客户分户帐相关规范。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证券商得经客户同意,将留存于证券商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款项,运用于购买我国政府债券、国库券,或将该专户留存的客户分户帐款项定期存款超过10亿元之部分金额,以定期存款方式转存其他银行。

二、证券商将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款项存放于银行存款专户金额,不得低于该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款项总金额20%,其余款项得为前项规定运用。

证券商对于前项之项目运用应自订作业程序明定相关控管措施,并应指派专人对于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及相关运用流动性与安全性进行控管作业。

三、证券商将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运用于购买我国政府债券及国库券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证券商应每日详实逐笔登载相关运用事项,包括买卖交易款项收付情形、留存纪录及收付凭证。

(2)证券商应逐日透过现行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申报机制,向本公司申报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运用于金融商品明细资料。

(3)证券商购买我国政府债券及国库券之交易款项不得提领现金,应透过转帐,并以「OO证券商客户分户帐交割专户」名称交易买卖,所购买之政府债券、国库券应另存放专户,与证券商之自有资产分别独立。

(4)证券商应每个月向客户揭露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资金运用情形,并于财务报告充分揭露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资金款项及其运用情形。

(5)证券商应于交割专户留存客户款项契约中载明相关运用所生利息、损益及管理费费率等相关事项处理方式。

四、证券商将该专户留存之客户分户帐款项定期存款超过10亿元之部分金额,以定期存款转存其他银行,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转存银行存款帐户户名应以「OO证券商客户分户帐交割专户」为之,并应与证券商自有财产分别独立,且该专户不得提领现金,其资金移转应透过转帐方式、不得透支、设定质权或对之行使其他权利等事项。

(2)转存专户定期存款款项,得随时进行解约,所有资金仅限以转帐方式转回原证券商办理客户分户帐业务交割专户,不得为其他动用。

(3)前二项转存之帐户及帐号,应事先函报证交所,如有异动,亦应立即通知。证券商应就转存之定期存款有详实的纪录,并逐日编制明细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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