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读李家同教授大作〈我国值得骄傲的机械工业〉,文中洋溢对机械产业的骄傲,但身为法律人的笔者不禁反思,法治良莠攸关人民幸福,其重要性不亚于机械产业,但蓦然回首,解严至今,法律人是否也缔造出值得国人骄傲的法律产业?敬谨分享以下几点浅见:
一、防止民主偷渡至专制,最高行政法院应做人权「拱心石」!
近年在蔡政府一党独大下,不论是疫苗採购弊案、关闭特定电视台(如中天)等专制措施层出不穷,更甚者在「党纲治国」下,「非核」、「台独」等非全民共识之诉求,正在绑架全民意志中。当政府不再是「人民公仆」,民主脱序亟待法治匡正,此时司法院长许宗力口中「法治国穹顶上的『拱心石』」,不论宪法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均是人民对抗政府霸凌的最后防线!唯有不断作出值得骄傲的终审判决,才能由上而下带动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包括政府律师、企业法务)乃至法学院学生,创建值得骄傲的法律产业!
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056号判决,敲响法律产业警钟。
国府渡台迄今,笔者认为大法官会议与宪法法庭(新设)成绩堪称优秀,但对最高行之评价则有所保留。例如,最高行近期针对「27台人赴陆工作案」之判决,乃法治退步之显例!本案曾女等27人因受雇大陆地区社区治理工作,遭内政部以任职于党政军机关为由裁罚每人10万。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诉字第1948号判决认为,彼等职务内容难认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判内政部败诉。判决中不乏诸多具民主法治高度之诤言,如「是否认同九二共识,乃系个人思想自由,如予以裁罚,形同惩戒个人之政治立场」和「(对中共之统战手段)最佳回应之道应系更民主、更开放」。本案乃民告官之民主实践,也是解严后「法制到法治」重要的里程碑。
然而最高行109年上字第1056号上诉判决,竟以「国家安全之重大性与不可回復性」之大旗,无视北高行保障人权之用心、改判曾女等人败诉确定。笔者震惊,身为最高行法官,理应对释宪实务(释字644及释字749等)娴熟于心,却未能如北高行以保障人权之视角,调整过时的两岸人民关系规范,作出有利人民的裁判。更甚者,北高行虽为下级审,但判决论理鉅细靡遗,笔者反覆研读,如此进步之判决何来法律适用错误之有?
其实,最高行判决前共计有维持原判、发回北高行更审,甚至声请宪法法庭裁判违宪之选项,不仅免于自陷「法匠判决」之困境,更是作为司法节制行政、确保裁判公正之为所当为。但最高行反其道而行,仅以草率的文义解释弃守作为拱心石之重任,难怪行政法院仍然背负着「驳回法院」之恶名?!最高行原可藉此案修补内政部与立法院之阙漏、构筑上下有序的司法审级交流,却大开法治倒车,可悲可嘆!
三、往者已矣,来者可追!法律人不能沦为「枯叶」、更警惕莫成为「隐匿的允诺者」。
追根究柢,人民无端涉讼源自行政机关对基本权保障意识之匮乏,作为行政处分第一线的内政部,本有不裁罚、不上诉及撤销违法行政处分之权能,却装睡不醒!身为法律人,笔者以《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书中一段话与法律人共勉之:「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枯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许枯叶萎黄的『隐匿的允诺者』。」中华民国理当有值得骄傲的法律产业!
(作者为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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