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等规定,自用寿险保单若受益人为自己,到期给付时免课所得税。但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寿险及年金保险,其死亡给付应计入受益人最低税负计算,每户每年获得3,330万元以下则免计。

换言之,如果安排得宜,而且保单给付金额低于3,330万元,不仅可节省未来遗产税,于保险给付时亦可大幅降低所得税负。

然而,官员指出,如果民眾要变更要保人,我国将认定为移转保险法上财产权益给他人的赠与行为,按移转日保单价值认定赠与总额并计赠与税。

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于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权利,可依照保险契约向保险公司借款、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权利,要保人等同于保单实质持有人。

如果变更要保人,赠与人(送出财产者,也就是原本的要保人)当年度赠与总额超过244万元免税额,则适用10%~20%赠与税负。

官员举例,假设母亲A买了一张价值500万的人寿保单,要保人与被保人为自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依照财政部函释规定,如果人寿保单未涉及重病、高龄、短期、趸缴、密集、举债、鉅额及要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等情况,当要保人(同被保人)过世时,我国将认定为合理自用保险,其死亡给付免列入遗产课税,而继承人获得保险死亡给付可享有3,330万元内最低税负免税额,几乎等于免缴所得税。

然而,若A听信坊间理专谗言,2022年刻意去更改要保人为女儿,国税局将依寿险公司资料认定为A赠与给女儿保单行为,依赠与税级距核课10%税负,也就是500万元扣除掉每人每年的244万元赠与额后,剩下的256万元中的10%列为赠与税,即为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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