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表示,年节将近,许多企业提供其自有的产品于尾牙摸奖,或是将自有的产品赠与客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的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应视为销售货物。
该局解释,营业人产制、进口或购买的货物于购入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餽赠,以进货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于该货物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餽赠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另依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该张发票扣抵联应由营业人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若购买货物于购入时已决定为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餽赠使用,并以「酬劳员工」或「交际费」相关科目列帐,且该项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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