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大型柴油车汰旧换新补助办法第2条第4款及本条文 第1项第2款规定,修正本办法老旧大型车之定义。

二、配合本条文将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之适用期限延长4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修正延长本办法之适用期限。

三、108年6月13日修正本条文将每辆新大型车得减徵货物税之限额,由新臺币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并追溯适用于修正前已符合租税优惠要件之旧案,考量是类案件减徵退还货物税之申请期限已届期,爰删除相关过渡条款。

财政部提醒,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应于符合本条文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要件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退还。如仍有个案疑义,请就近洽询所在地国税局协处,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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