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此次共将修改「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33条、第35条及「营业细则」第79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
证交所指出,此次检讨调整创新板相关规章共有四点。有关证交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部分有三点:
(一)现行母子公司之子公司申请创新板上市时,母公司应比照一般板申请上市规定降低持股至70%以下,于转板时,尚须至少应提出拟上市股份总额10%之股股办理公开销售。
证交所表示,考量创新板应提拨股份公开承销比率及内部人以外之持股总额比例均低于一般板,因而,採差异性释股之规范方式应属可行,爰将释股后持股比率由70%以下调整为80%以下。(修正第33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二)现行本国公司实收资本额达300亿元,于初次上市挂牌已提拨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50%股票集中保管者,应提交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50%之部分,得以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替代集中保管股票;基于规范衡平,创新板公司实收资本额达100亿元者,比照订定相同规定。(增订第35条第五项)。
(三)创新板公司之董事或股东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或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管而不宜将股票集中保管者,得豁免集中保管。(增订第35条第七项)。
此外,在证交所「营业细则」部分,证交所指出,为配合未来将开放创新板初次上市承销案件,得採洽商销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资人。考量获配售之基石投资人应对创新事业具一定程度之瞭解并具风险承担能力,为打造更活络之资本市场,增订第79条之二第二项第三款规定,明订洽商销售取得创新板股票之法人为合格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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