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商业司表示,在新法施行后,新流通进入市场的商品,应该依据新法进行标示。至于新法生效前已经流通进入市场陈列贩卖的商品,是否须重贴标示?商业司指出,新法生效前已流通进入市场的商品可以不用依新法重新标示,但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时,业者仍应提出相关文件说明商品流通进入市场的时点。

新标示规定生效在即,经济部提醒业者,一般商品应依规定进行标示才可于国内流通贩卖;也提醒消费者须选购符合标示规定的商品,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为利业界瞭解新规定,经济部也列出常见问题,包括在新法提到得免依本法标示、得採电子化、特定标示事项得仅以英文或外文标示等规定,是否在新法正式施行后,业者就可以直接运用。经济部强调,这些特殊规定于新法施行后,均须由中央主管机关依新法条文规定公告特定商品后,才可依公告内容办理。

另外,有许多业者关切新法新增进口商品应标示「国外制造商或国外委制商之外文名称」的规定,经济部说明,如商品是由国内业者委托国外制造再进口,其委制商为国内业者,这种情况可以标示国内委制商之中文名称,无须再标示国外制造商名称。

经济部商业司于Youtube频道「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放置「新修正商品标示法说明(影音教材)」供外界观看。

此外,还有制作「商品标示范例」及「应标示事项及标示方法自主检核表」等相关资料放置于「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站资料下载项下的「商品标示行政书表与参考资料」,提供业者参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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