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国77年林洋港在司法院长任内倡议推动司法改革,迄今至少歷经35年,司法改革最为人称道的应该就是审检分离、司法独立、检察官因诸多权利收归法院走下神台(但营业秘密法又反其道而行)。近来司法院力推国民法官,国民有担任国民法官的权利及义务,其成效如何尚待观察。
平心而论,司法独立下的法院判决品质确实有提升,但是大部分裁判书至今用语仍有过于艰涩、难懂的问题,民眾、当事人乃至专业法律人士无法顺利理解,司法令人难以亲近更别说产生信赖。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因此决议司法院应成立「裁判书简化暨通俗化推动委员会」,推动裁判书通俗化、「去艰深化」。该委会成立至今已有六年,还出版「裁判书类简化及通俗化推动要览」。
但吊诡的是,司法院公布各级法院裁判的作法,过度解读个人资料保护法,非常粗糙地将参与司法程序的人员去识别化,导致国民无从读懂裁判、判断其是非曲直,甚至阻碍法学的进步!以下举几个例子说明:
例一:「以上参见○○○教授着「侵权行为法」第一册,2008年3月版,第97至第100页。○○○教授系研究侵权行为法之权威教授,其上揭侵权行为要件结构论述为实务及学界所遵循。」法界人士都知道○○○教授其实就是司法院优遇大法官王泽鑑教授,去其名,有何必要?甚至不尊重王教授的着作人格权。再说法院引用权威学者的见解,是全世界常见的作法,有助于学界与实务界沟通交流,也是法学者研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指标,不仅不应该去识别化,更应该显名。
例二:「证人○○○之证词明显与证人○○○不同,其鑑定方式亦是以品质、质量、外观及材质等项目,作为说明,全无鑑定之专业。」(智慧财产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3号)然而民事案件的证人身分有何去识别化的必要?证人为何可以不用为他被法院引为判决依据的个人证词具名负责?全无鑑定专业的○○○到底是哪位?难道不该公布其姓名提醒外界尽量避开?
反之,例三:「○○○与○○○两人先后当庭鑑定,却恰巧呈现出针锋相对的鑑定结果:○○○认为系争皮包均为偽品,○○○却认为系争皮包都是真品。」(智慧财产法院105年度民商诉字第49号)本案二位鑑定人都是法院认为有鑑定专业的人士,为何要去识别化?法院最后只採取其中一位的鑑定结果,该鑑定人的专业既然更获得法院肯定,后续类似案件应该可以继续沿用,既可加速案件争端解决,又可建立识别二手品牌商品真偽的专业,去识别化是为哪一端?老百姓看○○○对阵○○○,不就是看张飞打岳飞的无厘头?一头雾水之余,还怎么相信司法?
国外常见的「法庭之友」制度值得引进我国,智慧财产法院102年民商上字第8号民事判决明显有意如此做,但是就因为去识别化无功而返。本案请双方当事人各请一位专家学者出具意见书、再邀请该二位专家同时到庭说明,并在事后判决中详细审议其意见,说明其可採取或不可採取的理由。本案原本用意良好,可以成为司法裁判的新典范。可是一般读者及法界人士均不知道原告请的○○○是谁,也不知道被告请的○○○是谁,无从检验他们之间是否有利益衝突、谁的见解是否与其之前立场不一致。不管哪位专家,一旦可以躲在○○○之后,就都不用担心自己的专业意见受公评。无知之下,社会怎能要求其负起言责?「法庭之友」制度又如何建立?
如果没有人或只有极少数人要费尽精力才能看得懂判决,社会如何监督法院的判决?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不应被无限上纲到此地步,司法院忘了公部门资讯公开的义务以及其会产生的正面外部效应?让老百姓比较容易看懂判决的方法很多(例如揭露其姓,在同姓时再揭露其字部分),司法院为何不採?
其实上述问题由来已久,司法院早已知悉却不知改进!司法改革在只会要求下级法院改革、人民配合的司法院领导下,岂会成功?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