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宪裁字第75号裁定不同意见书,4位大法官在受理与否外,特别表达「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可一时或缺」,应儘速进行实体判决,不受宪诉法的限制等等。

固然,宪法法庭已受理「宪法诉讼法」释宪案,也无需迴避。但当前的争点是,谁是宪法赋予释宪权的「大法官」?

依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第79条「司法院设大法官……掌理本宪法第78条规定事项」、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78条之规定外……」,可见宪法条文赋予释宪权的是「大法官整体」,而非个别大法官自身。

要有多少位大法官,才足以代表「大法官整体」,宪法未有明文,需要法律补充。如果由8位大法官自我解释代表大法官整体,会产生一个循环论证:「为什么8位大法官可以代表大法官整体?因为宪法这么说。宪法哪里这么说?因为8位大法官如此解释。」

这样的套套逻辑,对大法官实是不可承受之重。而在实然面上,如果8位大法官真要推翻宪诉法对评议门槛的限制,是否能够得到民意的承认,还能不能作为超脱政治纷争的最大公约数,似乎也值得斟酌。(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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