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陆地区授权台湾的出版品许可,于明年2月1日开始,文化部以防对岸渗透为由,将全面审查。文化部虽宣称,对出版审查及免税审认,并不会影响ISBN的核发,且将朝精准规范、低度管理的方向为修法。只是如此的作法,总让人有出版审查再现的忧虑。

宪法第11条,有关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自由权保障的核心,即是强调检阅禁止原则,以避免寒蝉效果的产生。而所谓检阅禁止原则,乃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言论、出版、讲学等行为,不能为事前审查,至于此等行为,若有涉及侵害他人权利,仍不妨碍事后,即司法机关对其为民事、刑事之究责。

我国宪法虽未明文事前检阅禁止之原则,但在2008年大法官释字第644号解释,针对人民团体法里,内政部可以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来否定人民团体设立之规定,因涉及集会与言论内容的审查,显然逾越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因此宣告违宪。换言之,对于涉及表现自由权之保障,大法官早将事前审查禁止纳入我国的宪法之中。

而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只要是大陆地区的出版品要进入台湾发行,事前都必须得主管机关许可。但关于是否许可的标准,却未有任何进一步的明文,仅在同条第2项,授权由主管机关订定办法,并由行政院来核定。而早在1993年,当时的新闻局就制订《大陆地区出版品许可办法》,并于现今由文化部所承继。

只是无论是新闻局还是文化部,法律赋予其对于出版品的许可权限,实已违反事前检阅、审查的宪法原则。即便先撇开此不谈,对于许可大陆地区出版品的标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也未为明文,就形成空白与概括授权,致易形成主管机关的恣意认定。

如依据《大陆出版品许可办法》第4条,其中列有宣传共产主义、妨害公序良俗等不予许可的事由,用语极为不明确。尤其对于所谓共产主义的定义不明,除了会造成主管机关的专断外,也严重违反大法官释字第644号解释所宣示的言论审查禁止之原则。

虽然《大陆地区出版品许可办法》存有诸多违反宪法与法律之处,但在台湾逐步走向民主与多元社会下,此许可办法实也未被认真执行,致使此等规范的瑕疵被忽略。故于现今,对于其中违宪之规定,就有加以删除之必要。

惟文化部的修正方向,却是以有关中共或解放军出版者为不许可之对象,其理由在于此等出版品已属宣传物,致不应属于言论或出版自由保障的范围。但问题是,所谓中共、解放军、宣传品,如何界定?尤其在如此空泛的用语下,不要说对岸大学的学术性出版品会被禁止,恐连描述中国歷史的戏剧作品,如现正于对岸热播的《大秦赋》,都会被冠上在宣传统一思想,而被禁止。凡此结果,绝不是精准规范,更非属低度管理。

任何想以国家安全或有害身心来为事前审查出版的理由,无论目的如何正当,都严重低估了人民的智慧,更令人担忧言论与思想控制的幽灵,是否再现。

(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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