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监察委员任内,曾听陈长文教授提到司法记者江元庆有一本《流浪法庭三十年》,可以看看。这是一这本记述3位银行职员被告,因押匯刑事案件涉讼30年,到垂暮之年才获得无罪确定判决的故事。当时我立案调查。确认这种不负责任一再延宕羁押的未决案件是不公义的事,对司法院提出「调查报告促请注意」也就是俗称「小纠正」之方式提出纠正。
在监察院完成调查,对司法院提出报告半年之后,司法院成功提案制定了《刑事妥速审判法》。对司法院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刑事判决书状送达、刑事案件上诉不具理由之任意驳回等,均发生相当督促作用。
5年前男子汤景华因消费纠纷引发伤害案件,因不满判决结果,竟到和他有争执翁姓男子住家楼下,放火骑楼停放的机车泄愤,却引燃房舍,将翁家屋内6人因逃生不及而致死。他被4度判处死刑,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审理中。该案歷审争议不断。依《刑法》第175条放火烧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纵火烧机车就是该当此罪。
然而,汤某纵火烧机车却引燃了住屋,就被论及第173条,即算是第2项之失火,也非第1项放火烧燬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汤某蓄意烧机车,却因困住了翁家6口致死,依想像竞合犯的规定,将纵火烧机车,跳跃到放火烧住宅,再依间接故意跳跃到杀人。轻率认定烧机车即等同于故意杀人,如此连跳三级而论断故意,真不知道这些法官是受了哪一位法律系教授的教导启发。
汤景华于105年3月犯案,随即遭到逮捕羁押,新北地院于105年5月19日起执行羁押,迄今期间已超过5年。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规定,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5年。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速审法》不分被告所涉罪名轻重一体适用,5年是羁押期间的上限。《速审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速审法》5年羁押期间的限制,优先于《刑事诉讼法》得依职权延长羁押的规定。法院裁定逾越《速审法》5年羁押期间继续羁押,便是枉法裁判。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刑法》125条法有明文。《刑法》124条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为枉法之裁判,亦有规范。法官依法审理案件,怎可滥情于正义魔人,任加法所不许之责罚于被告?就此案件而言,固然6人丧生火海其情可悯,但是被告应负之责任,仍依证据认定与法律之规范,论罪科刑。
监察院人权委员会后,夸夸于人权保护再进一程,但未见具体案件之成果。《刑事妥速审判法》得力于监察院调查报告而受立法,今日社会殷切盼望司法正义,职司人权之监察诸公能不踊跃?
(作者为第四届监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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