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再度出现政治人物以及女星被移花接木,有心人利用deepfake科技,将其脸孔移到谜片上,引发新一波的讨论,甚至连蔡英文总统都出面高呼要进行修法。

撇开为高雄城中城大火46条人命转移焦点的争议,处罚这种变脸的行为,真的需要修法吗?还是其实只需要切实执行刑法以及性骚扰防治法规定就好了?

首先,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猥亵影像,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九万元以下罚金。只要针对每一个影片都分别追诉、处罚,行为人就难逃牢狱之灾。

再来,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播送影像,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者,构成性骚扰行为;依据同法第20条,得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以最高10万元之罚锾。

换言之,如果是将其他人的脸移花接木到谜片主角之上,就构成刑法的散布猥亵影像罪;就算影片内容不到猥亵影像的程度,也显然会构成损及相关人士人格尊严的性骚扰行为,而可以由地方主管机关课处最高10万的罚锾,相关犯罪所得直接蒸发,也可以让不肖的行为人获得最起码的教训。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人因制作相关变脸影片获得大幅利润,还可以按照影片的内容,分别依据刑法的规定没收他的犯罪所得,或依据行政罚法第18条的规定,提高罚锾使他无利可图。

个人觉得,过于专注报导这些被换脸的名人、网红,反而让这事件的受害面失焦,本质上这些换脸行为就是性霸凌跟性羞辱,不难想像会有人利用这些技术制作影片,在校园或职场的环境里对他人进行嘲弄跟欺压,尤其正在经歷性摸索跟焦虑的teenager应该是风险最高的群体。

为了避免修法缓不济急,建议政府机关儘速执行现有的法令,依性骚扰防治法以及刑法对于行为人加以严惩,而不是每次遇到争议就吵着要修法,反而模糊了焦点,也耽误了时间。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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