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国军举行「汉光31号」演习,花东防卫指挥部因为在演习中表现优异,获得国防部核发2万元的加菜金以资鼓励,当时担任花东防卫指挥部参谋长的韩豫平少将,最后却被最高法院以挪用2880元加菜金为由,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个月定谳,但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一毛钱进到韩豫平少将的口袋内,餐费也由上级指挥官核定通过,最后所有责任却由他来扛,无论于情或于理,皆极为不公平!
最高法院法官审理此案时,将军眷定位为民间人士,并以「国防部暨所属机关部队加菜金处理作业规定」中的「第肆条、受领对象」与「第伍条、支用范围」之规定,推断民间人士不可以支用加菜金,加菜金也不可以用来支付民间人士的餐费,绝对是曲解法令的意旨。
且直接以餐叙总费用5760元除以六人的方式,推断每人用餐花费为960元,这样推演计算方式着实有着非常大问题,军眷三人中有两人为儿童,依常理判断,孩童食量会比成人小,一位孩童的餐费应未达960元,原判决主文中均以每人960元的餐费费用去认定,将三位军眷餐费结报费用的2880元视为韩豫平少将贪瀆的不法所得,完全是对法令的理解错误。
除此之外,韩豫平少将担任参谋长时的上级指挥官刘得金对于加菜金的使用方式负有指挥督导的权责,韩豫平少将如何能有「利用职务之机会,而指使刘得金用印的行为」?且加菜金经费核销单上也有时任指挥官刘得金的用印,就代表使用加菜金支付该次餐叙,是经过指挥官同意且认定这样的餐会是符合加菜金支用范围的规定,若加菜金使用方式是有问题的,也应该是由指挥官负责,为何是惩罚参谋长?最高法院以此认定韩豫平少将是为逢迎长官而贪瀆加菜金,并判处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褫夺公权4年,不仅论罪量刑无所依据,更是微罪重罚。
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对国防部颁订的「国防部暨所属机关部队加菜金处理作业规定」中加菜金的支用对象与支用范围的规定理解错误,且论罪科刑不合乎比例原则。因此,思铭要呼吁检察总长,本案应要给予韩豫平少将提起非常上诉的救济机会,并提醒相关司法单位,大罪不能小罚,小罪不可大罚,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考量到案件轻重程度,并给予相对的刑度,始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精神。
(作者为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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