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上周紧急宣布自本月22日起,包含参与遶境、不特定成员之旅行团、健身房等场所都必须接种过三剂新冠疫苗,随即有舆论认为不妥,认为中央一向自豪的防疫已偏离让人民有自由生活的选择,寧可崇尚极权的管理,对比去年8月17日疫苗开打之际的陈部长宣称会兼顾人权与防疫需要,如今政策却逆而紧缩自由,「昔喊人权、今改极权」,对否?
在染疫进入当日破千,并随时上看破万的风险关口前,指挥中心选择相对保守的场所管制政策原本无可厚非,症结是出在被列入管制的场所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也就是「比例原则」问题。
含本次被追加限制须完成三剂接种方得允许的:进香团、旅行团以及健身房场所等三项在内,目前已有24个特定场所工作採许管制。列入管制范围的场所与活动,多数确非生活必要性且有高风险感染之虞。然而如按此标准选择列管与否,显然百货、餐厅、卖场等风险已有显暴露的场所却未列入管制,如此「选择性列入」政策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让人难以适从指挥中心的管制标准究竟是以科学数据加以规范,还是由人为喜好或想像的心证作出。
尤其倘因政府实施政策处分,造成人民与企业实质财产损失时,更应注意到因配合政府行使正当公权力而遭受「特别牺牲」时,政府应负补偿责任的问题。相关行业如本身有所谓「会员制」、「使用期限」的契约履行义务时,不免因政策的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权益有所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此时则应引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为生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防疫物资,于必要时,各级政府机关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之指示,徵用或调用其生产设备及原物料,并给予适当之补偿。」由指挥中心拟定适当补偿方案,填补因政策实施可能造成的损失方为合理。
政府加强疫苗第三剂施打的初衷是为提升施打率的普及率,以降低传染危害,但如因此而限制商业活动时,仍须注意第二剂与第三剂之间效果差异风险,以及受管制的场域特性,是否足以当作规范人民最低施打数量的必要性,方能让人民有「选择的自由」,而不是任凭政府在毫无科学理论为基础下,藉防疫为由强行实施任何过当的限制自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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