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刘姓少妇,5年前到某妇产科诊所剖妇产下1子,隔日呼吸困难,由于未被及时转诊至大型医院急救,最后因血栓性肺栓塞身亡,家属以延误转诊就医,向诊所请求损害赔偿。台中高分院合议庭认定医师有过失,判决需赔偿刘女的幼子、丈夫、父母509万元。可上诉。
据「三立报导」,刘姓妇人的家属表示,刘女2015年11月5日上午剖腹产下1子后,次日上午突然感到呼吸困难,护理人员推氧气机及测血氧机前往她的病房,经吸氧5分多钟,血氧浓度一直维持在50%多,将她送至2楼产房接受氧气治疗2个小时,但情况并未好转,当天下午又感到呼吸困难,护理人员再将她送至产房吸取纯氧,但2至5分钟即陷入昏迷,经救护车转送至苗栗市大千综合医院急救,再转诊至台中荣民总医院,到院前心跳停止死亡。
法医解剖相验发现产妇死因为剖腹生产后发生大量血栓性肺栓塞,造成心因性及呼吸性休克而死亡,刘女发生呼吸困难,长达7个小时。家属表示,诊所医师并没有治疗肺栓塞的药物及仪器,也未将产妇即时转诊至大医院,致使丧失与减少存活机率,自有医疗过失。
但医师辩称,产妇的症状是典型的姿势性低血压,此与当日下午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两码事,他被诉业务过失致死罪嫌业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确定,并无任何医疗疏失。
二审合议庭参酌医师侦查中供称「11月6日上午有跟刘女说,她的状况疑似肺栓塞,我说最严重是肺栓塞」,可见医师于本件事故发生当日上午,曾意识到刘女有发生肺栓塞可能性。
但诊所之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无法确诊刘女是否罹患肺栓塞,亦无法提供完整治疗,自应转往区域医院或医学中心,已违反救治病患义务,显有过失,判决应赔偿被害人及家属5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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