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曾姓男子去年7月间骑乘机车经过路口,左转时自摔,后方的杨姓男骑士闪避不及撞上曾男,曾男受有颈部开放性伤口等伤势,送医不治,杨男被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但宜兰地方法院认为,杨男即便不超速,在规定速限行驶亦无法闪避,判他无罪。

判决书指出,曾姓男子当时是从宜兰市民族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农权路3段岔路口,打方向灯准备左转,但失控左倒,直行的杨男见状后煞车不及,2车发生碰撞,杨男则称,机车失控滑到他的路线,行驶无法预见会有车辆滑过来,自己并无过失。

法院认为,依据行车纪录器推算,杨男的车速可能超过该路段速限每小时50公里,但依美国北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警察科技管理学院在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的反应时间,从触发到开始有效煞车须1.6秒,杨男即便依速限行驶,也是无法闪避。

判决书解释,以肇事地点的速限50公里计算,杨男需要的煞车距离是11.57到14.05公尺,而1.6秒反应距离要22.22公尺,两者相加杨男必须在33.79至36.27公尺前开始紧急煞车才能避免车祸发生,但曾男机车左倾时,与杨男距离仅约8公尺。

判决书指出,事发突然即便杨男依速限行驶,仍难以防范车祸发生,杨男超速行驶与这起车祸肇事无相当因果关系,曾男因提早左转弯不当,也未注意左侧直行来车让其先行,且操作不当失控左倒,致生道路障碍为肇事原因。曾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部分,地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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