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青山宫遶境爆发男女在窗台上演活春宫事件,警方扬言将对影片中的男女主角进行调查,追究法律责任。律师蔡皇其则认为,除非能证明男女主角公然性行为此举是「故意」,否则很难构成犯罪要件。
律师蔡皇其认为,影片中的男女可能触犯的为刑法妨害风化中的公然猥亵罪,而构成此罪行的条件,除了要有能引起性欲的猥亵行为外,还需要有供他人观览的动机,以及将行为供不特定的人一同浏览。
蔡皇其表示,这对男女在房中发生性关系,究竟是「故意不拉窗帘」?还是「忘记拉窗帘」?亦或是「不知道窗户外有人会看到」?实在难以追溯动机,因此要定罪有些难度。此外,目前因饭店方基于保护住宿客人权益,不提供基本资料,因此警方目前仍无法掌握两人的身分,也没有传办动作。
至于将画面传上网路的民眾,是否触犯散布猥亵物品罪。蔡皇其则指出,根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文中写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可与性器官、性行为的论是连结,且须能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若影片仅为剪影,并无法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或厌恶感,即难认为猥亵物,若需定罪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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