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1名蔡姓船长今年7月向杨姓船东租用渔船,伙同1名刘姓船员,以10万元的代价,企图偷渡30名越南偷渡犯入境,遭海巡及警方于林边溪外海查获。屏东地院审理后,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判处蔡男有期徒刑8个月、刘男有期徒刑5个月。
蔡嫌与姓名、年籍均不详的男子接洽,7 月5 日租用「瑞蓬成2 号」渔船,与刘嫌从东港码头出港后,6日在外海接驳了7女23男共30名越南偷渡犯企图入境。男子并应允事成后给蔡嫌10万元报酬,没想到竟于屏东县塭丰外海约10.4浬处,遭海巡及警方查获。
判决指出,被告所犯者非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蔡嫌及刘嫌于警询、侦讯、羁押讯问及本院审理时均坦承不讳,并有海巡人员的相关表单、照片为证,应予依法论科。
屏东地院审酌蔡嫌于107年间就有载运大陆及越南籍偷渡客的犯行;疫情期间为图私利,伙同被告刘嫌再度载运30名越南籍偷渡客入境,严重危害政府对于国家的国境管理,危及国民安全甚鉅;但被告2人犯后均坦认犯行,考量其生活经济状况、智识程度,判处蔡男有期徒刑8个月、刘男有期徒刑5个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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