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姓男子遭检方起诉指控,在2014年收费1万美元,协助台湾许姓女子到美国加州的诊所,选他人精子与她卵子结合受孕产下1子1女,赵男涉犯《人工生殖法》意图营利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之居间介绍罪,但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非收费媒介,判他无罪。
61岁的赵男被控,明知台湾法律禁止从事居间介绍生殖细胞(包含精子、卵子)之营利行为,竟在网路刊登前往美国进行人工生殖相关讯息,藉以招揽精子、卵子及代理孕母之需求者;许女因浏览相关网路资料,主动与赵男联繫,双方约定由赵协助她前往美国。
许女支付美金1万元至赵指定之帐户,赵男介绍她前往美国加州一家诊所,并挑选他人精子与结合受孕,因此产下1子1女,检方起诉指控赵男以方式从事居间介绍生殖细胞以营利。
一、二审都认为,赵男只有在网路上刊登得协助有人工生殖需求者,前往美国进行人工生殖手术之相关讯息,他没有帮对方与提供精子者间为媒介订约之行为,并因而约定就此部分给予报酬,与人工生殖法第31条所规范之构成要件不符,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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