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张姓男子因为工作关系,先后和女同事在兰屿及台东市共事,两人共住在同一间公寓内,张男因爱慕女方,但又不敢开口告白,竟然在共用浴室内装设针孔摄机偷拍女同事如厕及洗澡画面,半年内拍摄数量高达240G,女方某日在浴室内发现针孔,经质问后男方坦承是自己所为,经高雄地方法院简易判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但检察官认为过轻上诉遭驳回仍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记载,张男对女方存有爱慕之意,分别于从106年6月到11月间在兰屿两人共住的房内浴室架设针孔摄影机,偷拍她沐浴、更衣及上厕所的画面;106年8月两人换到台东市工作,张男又故技重施,继续偷拍她沐浴、更衣画面。
但女同事在107年9月8日21时,洗澡时发现浴室内竟然被人装设针孔,立刻取出记忆卡用电脑查看,发现自己竟然是偷拍片女主角,立刻向张男质问,张男坦承犯行,但坚称都是自己纯欣赏,并没有外流。
检方认为,张男无故以摄影设备长期窃录女子沐浴、更衣如厕之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严重侵害女子之个人隐私,造成她精神畏惧及痛苦,由于张男犯案时间相当长,拍摄数太多,张男也未向告诉人道歉、谈论和解或赔偿,因此刑度太轻而上诉,但高雄地院认为并无不当,因此维持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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