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退休后致力于文史工作,前年9月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强逼她在自己祖母墓前道歉,并在车上恫吓「今天给我,裤子脱下来,脱!」同时性侵得逞。士林地院审结,勘验行车纪录器,认定案发地在北投区的乡间小路,被害女子遭强行拉入车内必当心生畏惧,仅能配合行事,已违反其意愿,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另外,隔天陈又动手殴打女友,判处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6万。
陈男去年9月12日两人感情有第三者介入,传讯女友「我不会放过妳,寧可双亡不接受妳这般蹧蹋!」女友同意当天晚上见面谈分手,陈先载女友到新北市八里墓地,要求女友在祖母坟前下跪道歉,还要去祖父墓地,但因封路作罢,之后陈将车开到北投磺港溪旁,恫吓女友要求脱内裤检查,喝斥「你高兴的时候一天两三次,你都高兴,你想甩的时候就这样!」晚间10点多,放倒副驾驶座位,性侵得逞。
陈的辩护人主张,两人是男女朋友,出游时有很多机会下车离开或对外求救,但女友都没有,隔天还一起去花莲入住饭店,证明两人是合意性交,并无违反意愿。
判决指出,案发后陈传讯「祖父墓前致敬」,而女友答应前往墓地,却被载到花莲过夜,女友很害怕返途经过苏花公路,担心遭遇不测,才传讯给陈的家人,称「我被强行带走,现在南方澳,我不敢刺激他」,证明隔天并未同意与陈外出过夜,之后,陈因接到妻子电话,暴怒殴打女友,女友趁隙跑到花莲一间派出所报案。
判决更指,陈在警询时坦承有对女友恫称「若妳脚不放进车内,就要关门夹断妳的脚」,在车内有掐住女友衣领,证明两人之间的性交行为,并不是沟通所得的共识,而是以胁迫的言语、手段违反女友的意愿。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