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官网20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徵求意见稿)》,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採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第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一;第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到二分之一;第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意见稿》提到,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且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在对资本实力的要求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帐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意见稿》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採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如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採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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