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以风飞沙、海海人生等歌曲走红的台语歌坛大姐大陈盈洁,被控以妹妹名义签发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多万元,一审依偽造有价证券罪将她判刑3年2月,二审逆转无罪,最高法院撤销后,台湾高等法院更审将她判刑1年8月,缓刑4年,6个月内须给付邱男30万元。
陈盈洁以要在厦门从事演艺事业为由,在2013年向邱男商借200万元,后来再加借280万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陈女就和姊姊陈乃嘉讨论后,以妹妹陈郁心名义在本票上签字,邱事后追债时发现陈盈洁教唆偽造本票,愤而提告。
陈女姊姊陈乃嘉2015年间遭法院判刑1年7月,缓刑3年确定,检方认定陈盈洁与陈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偽造有价证券罪嫌起诉她,台北地方法院将陈女判刑3年2月,但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仅凭陈盈洁的姐姐陈乃嘉前后相异证词中的部分内容,就认为陈乃嘉是自己听从邱姓友人的指示而偽造本票做担保,有理由欠备与前后理由矛盾的缺失。
最高法院指出,无罪判决并未斟酌陈盈洁不否认在陈乃嘉一开始拒绝偽造本票时,有对姐姐施加心理压力、动之以情的说词,也未就相关事证作合理的比较,即为有利陈盈洁的认定,也有理由不备的违误,因此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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