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到2004年间,上市公司丰达科技涉财报不实,投保中心提告向总经理兼董事刘铁山等人求偿;一审判刘等3人须赔偿4693万4335元,因刘等人未上诉已确定,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判令3人须再连带赔偿2亿1397万3251元。可上诉。

更一审认为,丰达公司的财务报告有虚列应收帐款等不实事项,致投资人受有损害,经扣除已分配的和解金额后,尚有损害未获赔偿。

合议庭表示,刘铁山等3人之行为均属故意,且对财报内容有直接、重大之影响力,应各负100%之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公司的董、监事,对于财报有未尽注意义务之过失,对授权人因财报不实所受之损害,应各负4%之赔偿责任,并与刘铁山等3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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