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治条例》部分条文去年被宣告违宪,政院今天配合修法。未来对自种大麻,但非以贩毒为出发者,拟减轻刑度,从现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姓男子因在自宅种大麻,被法院依《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第12条第2项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而声请释宪。大法官去年3月20日主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不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790号解释宣告违宪,应在1年内修正。
政院今天配合大法官解释修法,将种植大麻非供运输或贩卖用途者减轻其刑,改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揆今天在行政院会特别解释,本案是因为大法官释字790号的解释,要求法律的规定,罪刑要相当,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处罚、课责,轻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轻重课责,避免「情轻法重」的情形。本次修法是针对种植大麻的犯罪行为加以类型化处理其刑度规定,种植大麻依然是一个犯罪行为,依然是要课责、处罚。
苏揆说,这次的修法是针对自种且情节轻微的行为类型,最高还是可以判处7年,在这里补充,大麻的种植,仍然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国人不要轻忽。
法务部也提醒,大麻在我国仍属第二级毒品,对于国人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及态度从未改变,绝不容许任何制造、运输、贩卖、转让、施用、种植及持有大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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