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近日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从5月1日起上市、上柜公司或实收资本额1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违反劳基法中加班费(劳基法24条)、延长工时(劳基法32条)、轮班间隔(劳基法34条)、一例一休(劳基法36条)、国定假日加倍工资(劳基法39条)等,裁罚金额将从5万元起跳,如果情节重大,还可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处150万元。
依劳基法规定,如果违反如加班费、延长工时、轮班间隔、一例一休、国定假日加倍工资,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原本仅针对上市上柜公司违反如延长工时、一例一休、轮班间隔等条文至少要罚5万元,但从劳检年报发现,歷年违反以加班费为主,因此此次再纳入其中。
黄维琛提及,原本仅针对上市上柜公司,但部分如银行、人寿等公司,可能仅有母集团的金控上市上柜,虽然属大型公司,但并未上市上柜,因此参考经济部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资本额逾1亿元公司应有完善管理与内控制度的能力,因此也纳入其中,初估较目前增加约2万个事业单位。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