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台北捷运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借用黄姓地主的私有地,完工后却未归还土地,黄打官司索赔,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捷运站作用花圃的4坪用地,无法证明是计画道路供公眾通行,判令捷运工程局将柏油路面刨除后返还给黄姓地主,并给付歷年的租金补偿。可上诉。

黄姓地主提告指控,捷运工程局南区工程处未经徵收程序及其同意,在2013年7月间在其土地上铺设柏油供公眾使用,侵害其所有权,黄请求对方将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后返还予被上诉人,并给付46万多元及按月给付1万多租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准黄的部分请求,高院认为2005年间因捷运安和路站工程施工时,借用黄的土地分为两部分,分别作为道路用及作为花圃用,另有既成道路经北市政府认定具有公用地役关系,此部分补偿关系属公法上之权利义务,非民事诉讼的问题,黄请求无理由。

高院指出,作为花圃用的部分,捷运工程局依2005会议结论,在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完工后,应将土地回復原状,且其未举证证明土地上有开辟完成计画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则应返还这部分的土地给黄姓地主。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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