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局副局长黄光熙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规定」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可投资于其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的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因此国银母行无法与海外子行进行有价证券交易。
不过,考量国银海外子行因筹措资金需要可能发行公司债,且「新财管方案」已开放银行可透过自营买卖方式提供海外子行发行的结构债给高资产客户,金管会决议修法增定银行取得海外子行发行的不具股权性质公司债、且于当天出售者,可排除上述规定限制。
黄光熙表示,虽然目前国银海外子行发债不多,但此次为银行提出建议争取开放,预期规定松绑后可望有2大效益,一是新增国银海外子行筹资管道、满足相关需求,二是母行客户可直接投资海外子行公司债,增加大户投资新管道、满足投资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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