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不过,若执行业务者兼营销售非专业性劳务领域商品,已超出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应就销售眼镜部分,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则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例如眼科诊所除作眼疾治疗,同时兼销售眼镜等产品,还有皮肤科诊所兼营保养品销售、牙医诊所兼营牙膏、牙刷销售及动物医院兼营宠物用品销售、宠物美容、宠物旅社等业务,皆应依规定就销售货物或劳务部分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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