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如表示,过去公司法缺乏弹性,未能跟上经济奇蹟脚步,然而在104年闭锁性公司上路、107年公司法大翻修后,有四大工具帮助非公开发行的家族企业巩固经营权,包括特别股、表决权信托、免设董事会、章程规定。
首先,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可发行多元属性特别股,针对扮演不同角色的家族股东,设计各自的特别股,搭配不同的表决权数、股利分配权、控制权等,有的家族成员可以是快乐的股东,有的则是掌控黄金否决权的第一代。
其次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家族股东可共同行使表决权亦可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藉此可匯聚相同理念的家族股东,达到所需要的表决权数。
第三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董事仅一人亦可,在家族成员比较少时,是很富弹性的治理机制,通常可以选择由第一代或者接班人担任董事。
第四则是闭锁性公司可在章程中订定股份转让限制等弹性规定,以达到家族股权稳定不外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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