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民眾逆向行驶遭拦查,因未带证件、忘了身分证字号被带往派出所查证身分开单。士院认为,情况不符将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身分的规定,举发不符程序,判撤销罚单。可上诉。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民国108年10月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员警发现何姓民眾逆向骑乘机车,将民眾带往派出所查证身分后举发,经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处罚锾新台币1200元。
何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辩称无违规,搜证画面中的人不是他。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表示,何姓民眾确实违规,员警依规定举发并无违误。
法官勘验搜证画面,认定何姓民眾违规;搜证画面另显示,员警要求出示证件、提供身分证字号,民眾表示没带证件、忘了证号;当员警告知将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带回查证身分,民眾则质疑「警察职权行使法上面怎么写的嘛?你念出来嘛。」
法官在判决中提到,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规定,警察在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的场所,得对「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及「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等人查证身分。
第7条则规定,员警依第6条规定查证身分,得採取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询问姓名等必要措施,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得将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
法官认为,何姓民眾是因交通违规被拦查,且已将机车停放在停车格,所为并无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所列情形,员警不得进而适用第7条规定将民眾带往派出所。
法官也认为,员警可依车牌号码查得车主并予以举发,就算车主并非实际违规者,也可检附相关证据及应归责人证明文件告知处罚机关,此案员警将民眾带往派出所并无必要,举发不符警察职权的行使程序,日前判决撤销罚单。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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