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赖姓男子不满苏姓前女友提分手,竟将其裸照、性行为照片传给苏女前夫及友人,女子得知后立即报警,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赖男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处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2人2018年交往期间,在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时,赖男在苏女同意之下,持手机拍摄女子裸露胸部、下体等私密照,但隔年中秋节双方感情出现变卦,女子毅然决然提出分手,并将男子赶出同居住处。
男子心生不满,认为2人同居期间,都是自己支付生活费,并负担女子的哥哥等家人所需,却仅因吵架就将他赶出门外,不甘「人财两失」,将女子下体等私密照用脸书传给其前夫及友人,女子前夫接获消息后,立即告诉女子家属,苏女不满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时,法官认为,男子仅因与感情纠纷,将女子私密照传送给友人,让女子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不仅无济于解决纷争,反而滋生更多衝突及问题,审酌赖男始终坦承犯行,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处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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