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姓男子抽菸引燃邻居的机车,检察官查出2人有纠纷,怀疑石男放火泄愤,依放火烧燬他人所有物罪将他起诉。台北地院认为,火势没有烧到机车重要部位变形或丧失效用,未达「烧燬」程度,至多仅构成告诉乃论的毁损罪,而邻居目前尚未提告,因此判石男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石男与邻居曾因水管阻塞及机车挡道问题起纠纷,竟心生不满,在2019年12月14日晚间6时许,外出到便利超商买香菸,然后回到住处外,将点燃的香菸放到邻居机车前置物箱内,放任引燃里面的卫生纸及毛巾,所幸邻居及时发现,通报警消前来扑灭火势,才未造成伤亡。

石男被控涉犯放火烧燬他人所有物罪,但他否认犯罪,辩称他只是抽菸,因风大吹落菸蒂,不慎引燃机车。

合议庭认为,刑法处罚的放火、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烧燬」,是指燃烧毁损,即标的物已因燃烧而丧失效用;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机车车身、引擎、底盘、电系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復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2400元至9600元罚锾,可见必须机车上述部位因燃烧丧失效能,才构成「烧燬」。

合议庭指出,本件机车受损情形,重要部位未因燃烧变形或丧失效用,整体上难谓达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放火烧燬他人所有物罪,石男应只涉犯毁损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因邻居表示暂不会提告,将视石男态度和赔偿诚意再决定,因此判石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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