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男子王皇闵与邻居堂弟有官司纠纷,去年他买30公升汽油分装成63瓶放在堂弟妹卧房门口、阳台,引燃汽油纵火,堂妹遭烧死、堂弟严重烧伤,歷审考量他犯认犯罪且未赔偿死者家属,难认其有悛悔实据,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61岁的王男不满因堂弟控告他恐吓、伤害遭到起诉,去年收到法院传唤他3月5日开庭的通知后更兴恨意,他先到加油站购买10公升之汽油共3次共30公升,他在住家内分装成63小瓶,利用眾人熟睡之际,到堂弟妹的住处,在对方房间外摆放汽油瓶。
堂妹因闻到浓烈汽油味欲开门查看,王男见有人打开房门马上启动电击棒,瞬间引爆火势,王的堂弟被烧伤,破窗从后阳台逃生,堂妹则因房门外起火无处逃生,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致一氧化碳中毒而热休克死亡。
检方起诉后,一、二审都认定,王男仅因与堂弟间之恐吓及伤害纠纷,即心生不满,计画放火行凶,且犯案前已事先安排妥当由他人收租及寄养宠物等事宜,并刻意阻断堂妹及堂弟房间内往走道、楼梯及前阳台逃生之路线,显然事前已筹划周详。
合议庭认为,王男处心积虑以放火手段达成杀人目的,让堂妹受困房内、求救无门,惨遭大火烧死,且临终前恐惧痛楚无以復加,王男犯后逃离现场,在家中或附近草丛躲藏,无意坦然面对刑事追诉审判,将他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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