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今天核释指出「『经核准奖励民间投资兴建之工程』为指政府机关核准奖励民间机构投资兴建,得增进社会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后能创造国人就业,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工程类型及设施,包括交通建设及共同管道、观光游憩设施、运动设施、都市计画范围内之公共设施用地、工业、商及科技设施、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工程、都市老旧建筑物重建计画工程等。
依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指出「经核准奖励民间投资兴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兴建之公共工程」可以引进移工。
但依该法也指出「民间重大经建工程计画工程总经费达100亿元以上、计画期程达1年6个月以上,个别营造工程契约总金额达10亿元以上,且契约工程期限达1年6个月以上」才能引进移工。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管理组组长薛鑑忠表示,有业者以私人住宅受政府容绩奬励为由,想藉此条文引进移工,但定义要求要有公益性或完工后能创造国人就业为准,因此跨部会讨论定出7大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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