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指出,证券商接受委托人以「定期定额」方式委托买进外国有价证券,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受托标的范围及审查方式:定期定额买卖标的以中长期投资为原则,并以股票及不具杠杆或放空效果之指数股票型基金(ETF)为限。证券商应考量标的风险及流动性订定标的选定标准,且得受托标的应经风险控管及产品或业务单位部门主管审查。

二、成交价格计算方式:证券商接受委托人委托,按委托人于委托书指定之买进日期、标的及金额等条件,以定期定额方式买进,成交价格为证券商以交易当日定期定额全部成交数量及成交金额之加权平均价格。

三、资讯揭露:证券商应于营业处所或网站揭露定期定额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之相关讯息,包含证券商选定之外国证券交易市场、标的范围及委托人应负担的费用等。

金管会表示,本案开放前,投资人仅得以「定期定股」方式委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以分散投资风险,惟定期定股的扣款金额受股价、匯率等波动影响,无法完全满足投资人资金运用规划的需求,开放「定期定额」投资方式,可使投资人以固定金额方式定期投资,有助于投资人在资产配置及理财规划上有更多选择,并可达普惠金融的效益。本案于证券商配合调整相关系统后即可上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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