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从事网路行销工作的陈姓男子,沉迷网路线上游戏,他因缺钱花用竟拿母亲的信用卡盗刷,逾半个月时间共盗刷81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依偽造准私文书罪将陈男判刑7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陈男与母亲黄姓女子同住,其住处是使用以其胞兄名义申请的宽频网路,他利用长期与母亲同住之便,得知对方有台新银行与富邦银行信用卡的卡号、有效年月及信用卡背面之安全码,他因缺钱花用,竟登上游戏网站盗刷。
一审将陈男判刑3月,他提上诉后,高院重新认定犯罪事实及罪数后,认为陈男正值壮年,不思以正规途径获取财物,于未经母亲同意或授权,偽造线上刷卡消费纪录方式,诈取不法利益,犯后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判刑7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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