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公布最新一期电子报,去年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中,经廉政委员会议决议裁罚计44 件,裁罚金额达 1150 万元。监察院表示,按受裁处者职务类别观察,以乡镇市级民意代表13人为最多,其次为县市级民意代表 10 人。
监察院受理109年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共10726 件,核派查核、调查计 442 案,决议裁罚计44件。若以受裁处者职务类别区分,乡镇市级民意代表共13人受裁罚,位居所有职务类别之冠,其次为县市级民意代表 10 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 6 人再次之。
监察院表示,如以各职务类别裁罚件数,再除以该职务类别总查核、调查案数而得出的「裁罚比率」观察,则是以县市级民意代表 19.2%为最高,其次为乡镇市长 17.6%,直辖市民意代表 14.8%再次之。
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3条及第12条规定,公职人员应于就职3个月内申报财产,每年并定期申报一次,有申报义务之人故意隐匿财产为不实之申报者,处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有申报义务之人无正当理由未依规定期限申报或故意申报不实者,处6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锾。
以统计观察结果,监察院表示,显见县市级民意代表及乡镇市长等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相关规定仍需多加注意,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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