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旅行社的刘姓男子假造股东同意书及公司资料,让陈姓女子担任公司经理人,并向台北市商业处进行登记,检方起诉,但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响,旅行业之营运确多陷于艰困,请求缓刑,台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书罪各处拘役40天,可易科罚金,并给予缓刑2年。
检方认为,刘男及陈女都无遭起诉判刑之刑事前科纪录,且从事旅行业相关行业,现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响,旅行业之营运确多陷于艰困,收益亦锐减,是其等于审理中若能坦承犯行,亦请法官为适度刑之量处,以启自新。
北院认为,被告2人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惟犯后已坦承犯行,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教训后,应当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前开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各谕知缓刑2年,判决确定后向国库支付3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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