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地检署检察长陈宏达去年7月28日过马路遭左转车辆撞伤,事后接到一张「未依规定走行人穿越道」的300元罚单,陈宏达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台北地院撤销罚单。交通大队事故处理组回应,尊重判决结果,但因事涉事故双方权益,站在执法者的立场,开单并没有错。
陈宏达案发当天晚间8点多,在杭州南路、爱国东路路口遭左转车辆撞伤,交通大队事故处理组3个月后开出罚单,认为他距离行人穿越道有1步的距离,确实未走在行穿越道上,考量行人闯红灯,只要走在行穿道,也是对方负责的「霸王条款」,事故是否在行穿道上更显重要。
交大事故处理组表示,行人穿越道的范围,依法并没有「容许值」,就算距离1步的距离,也不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是因人潮壅挤、施工或其他因素,行人被挤到外面,那还情有可原,如果因行人步行在边缘而不开单,那相差2步、3步该如何认定,执法单位无法解释为何不开单。
交大得知罚单遭撤销后,考量遭开单当事人,对造还有肇事车辆驾驶,双方立场不同,待收到判决后,再与大安分局研拟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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