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之条件如下:
一、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一处为限,若土地所有权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分别设户籍,则仅其中一处得适用自用住宅,若为成年之直系亲属设户籍,则不受一处限制。
三、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情形。
四、土地上之建筑改良物属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五、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为限。
屏东县政府财税局土地税科表示,若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条件者,新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地价税开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请按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期开始适用,若有相关疑问,可拨打本局电话08-7338086转610至617,或免付费专线0800-87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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