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在今年4月预告修正「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其中新增第19条要求达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建工程,所使用施工机具与车辆应有一定比率符合低污染排放之条件,以减少营建工程施工期间污染排放,若违反最重可处2000万元罚锾,但却因未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原法条授权,因此将删除此条文,并研拟修正符合该标准的营建工程就给予空污费减徵优惠。
据环保署统计,全国PM10的排放量每年约为14.7万吨,而营建工程则占约15%,而经污染防制作业后,可减少近6成的PM10排放。环保署因而在今年4月预告修正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包括污染减量再升级、健全防制作业及强化工地管理等。
但原本在4月预告的草案中要求「达一定规模以上之营建工程,除应建立施工机具基本资料外,所使用之施工机具与车辆应有一定比率符合低污染排放之条件,以减少营建工程施工期间之污染排放。」但环保署空保处处长蔡孟裕表示,本办法要求的是固定污染源的控制,但施工机具及车辆是移动污染源,法规授权上有疑虑,因此拟改用符合标准的营建工程就给予空污费的减徵,改用鼓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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