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拚新财管方案、协助外银在台经营,金管会大松绑。金管会银行局主秘童政彰20日宣布完成修法放宽银行兼营债券、证券承销及自行买卖业务规定,31家国银与8家外银在台分行可望受惠。未来可望有三大效益,包括:提升外银在台子行或分行通路经营效益、扩大与海外总行交易额度与范围、满足国银在海外筹资与发行新财管商品的需求。现已完成修法,21日正式发布施行。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正有三大重点,一是放宽外银净值计算。他指出,过去只有本国银行在计算BIS时可把「备抵呆帐、保证责任准备金额的50%」纳入净值计算,考量银行净值是承受风险最强有力的基础,放宽外银在台分行也可把「备抵呆帐、保证责任准备金额的50%」纳入净值计算。

二是放宽银行兼营债券自行买卖之部位限额,由证券部门净值改为「银行核算基数」新增规定包括与「单一」海外关系企业之买卖及交易总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算基数10%。与「所有」海外关系企业之买卖及交易总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算基数20%。

童政彰指出,放宽为「核算基数」后,当银行与总行进行交易时额度就可扩大范围,可提升外银在台分行、子行通路的经营效益。以目前国银31家、外银在台分行8家来看,39家金融机构证券商业务指拨营运资金合计400亿元,过去的限额是10%、20%也就是交易上限为40亿元、80亿元,但未来可提高到3700亿元(总体核算基数3.7兆元)。

举例来说,现行台银兼营证券商指拨营运资金为8亿元、核算基数3300亿左右,而花旗银指拨证券商营运资金就要15亿元是台银的一倍,就是因为在跟海外总行或分子行做有价证券买卖时需要较多的指拨营运资金,未来法令放宽后,改成核算基数(960亿)的10%后,可跟总行或海外分行的交易额度扩大,可有效提升其经营绩效。

三是放宽取得海外子行发行公司债之限制。过去商业银行不得投资其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公司所发行之公司债等有价证券。考量我国银行海外子行因筹措资金需要可能发行公司债,且金管会「新财管方案」已开放银行得透过自营买卖方式提供海外子行发行之结构债予高资产客户,因此增定银行取得海外子行发行之不具股权性质公司债,且于当天出售者,得排除上开限制。

童政彰表示,目前共有12家国银海外设有20家子行,未来可透过此机制放宽,满足海外子行筹资需求,并扩大商品范围满足客户需求。

金管会表示,本次修正除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纳入得与海外关系企业交易之规定,及以银行核算基数控管限额外,并放宽取得海外子行发行之公司债之限制,可有助银行于一致性之风险控管基础下,充分发挥其资产规模优势,建立更具规模之债券买卖部位,及结合集团资源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我国银行业者竞争力,并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之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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