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卫生福利部4月27日公告,依该部于5月1日施行之「特定医疗器材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进口专供自用之医用口罩数量不超过250片者,无须向该部申请同意文件,于通关时填报专用证号代码DHM99999999208即可,惟以该专用证号代码方式进口的次数,以每半年1次为限。

以前述便捷通关方式进口之口罩,不得流入市面贩售。如经查获违反贩售医用口罩,将依医疗器材管理法第70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处新臺币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贸易局亦持续监视进口情形,滚动式检讨相关措施。

进口人如有申请许可问题,可拨打贸易局谘询专线:(02)2792-1900、2792-2269、2397-7385。如有医用口罩输入规定问题,可拨打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谘询专线:(02)871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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