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姓男子到摩铁透过应召站找韩国女子以3万元从事性交易,但他只付5000元其他用假钞混充,性交易结束后,他持空气枪胁迫对方抢走祂的金项炼及护照手机等,最高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认定李男犯行重大且无悔意,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囚7年定谳。

2018年1月9日下午6点多,李男骑机车台北市一家汽车旅馆,以LINE与应召站联繫,该应召站指派林姓马夫搭载韩国籍女子前往从事性交易,女子抵达后,李先付5000元,然后佯称外出领钱,返回房间后,以假钞2万5000元混充为真钞而交付给韩国女子。

韩妹误以为真钞收下后与李男从事性交易,结束后,李趁她在浴室盥洗,窃取她的护照及行动电话2支,待她清洗完毕后,李男取出空气枪指着B女喝令称「No Police!」胁迫她,抢走她配戴的18K金项炼后,骑乘机车逃离现场。

韩国女子向旅馆柜台人员求助,并告知林姓马夫,但未报警,3天后林姓马夫被警查获而才告知员警日前被强盗一事,警方持检察官核发之拘票,将李男逮捕。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强盗罪将李判刑6年,诈欺等罪可易科罚金部分,判刑1年2月。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酌李男利用被害人从事为违法之性交易而不敢报警之心理弱势处境,持空气枪强盗财物,造成她人身安全莫大威胁,恶性不轻,所为实不足取,且他始终否认犯行,依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刑7年,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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