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瑜表示,在资遣案中,除常见的不适任资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20条原因资遣劳工,就属于非自愿离职,雇主有责任办理通报。

陈信瑜指出,若未通报或逾期通报,就会以《就服法》第68条开罚3万至15万元罚锾;但若被资遣原因是归责于劳工的问题(例如《劳基法》第12条连续旷职3日),雇主与劳工终止劳动契约,就不需办理通报。

陈信瑜进一步说明,《就服法》规定的雇主是指聘、雇用员工从事工作的人,所以即使只有雇用1名员工,资遣时仍须依规定向劳工工作所在地的劳工主管机关(如北市劳动局)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北市就业服务处)办理通报,即使劳工受雇未满10日,也应尽快于资遣日起算3日内办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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