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表示,未来在审查时,申请公司来自于集团企业公司、母公司或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之进货金额,不得超过70%,但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适用。

在销货部分,申请公司来自于集团企业公司、母公司或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的营业收入、营业利益不得超过50%或利用集团企业公司、母公司、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所提供之关键性技术或资产所生营业收入金额不得超过50%。

但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开比率未超过70%者,得不适用。

此外,就申请股票创新板上市公司进销货来自关系人的限额,原则比照一般板,只有在排除销货限额之但书条件部分,考量创新事业发展初期易因产销未达规模经济而有高度集中之情形,而未如一般板订有不得超过7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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